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教财〔1993〕62号)、《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是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主要是针对校内勤工助学。
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小组机构职能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学务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学务部)和财务处牵头,共同制定学校勤工助学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协调管理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制定勤工助学活动的年度计划和总结;
2、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安排和实施;
3、负责勤工助学基地的开发与建设;
4、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5、对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6、财务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态度和工作表现、工作成效进行考核、检查、验收,并根据规定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8、审批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
第六条 各院(系)设立“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公室”并由各院(系)主要领导为主任,团总支书记任副主任。各院(系)勤工助学办公室是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1、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总结;
2、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劳务报酬的核算、汇总;
3、负责协调、解决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4、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算安排勤工助学资金,由财务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学校勤工助学经费。
第九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
1、各院(系)勤工助学办向学务部递交岗位申请报告,学务部与财务处报校领导批准后统一安排上岗学生。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勤工助学办将勤工助学薪酬核算表交学务部,由学务部汇总递交勤工助学领导组,经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直接转入学生银行卡内。
2、用于支付中心安排的劳务补助费;上岗学生工作结束后,持用人单位开具的考核单,报勤工助学中心审核、批准,由财务处直接转入学生银行卡内。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岗位与岗位报酬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的种类和性质:
1、助研,组织学生结合本专业参加课题科研工作;
2、助管,安排学生兼职参与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安排在教室、图书馆、公寓楼及机关部门兼职从事日常管理工作;
3、劳务服务,学校内学生可以承担的临时工工作(如清理校园和各楼的环境卫生等)。
第十一条 岗位的设定,必须由用工单位(校内、外)向学务部申报,学务部汇总后统一报勤工助学领导组批准,经审核批准,并签定协议,方可进行;固定岗位每学期开始的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三天申报;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具体由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领导组共同核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具体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工资;特别不负责任者,扣发全部工资直至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或取消参加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四条 劳务报酬的支付:有用工经费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用工单位经费不足的,可由“勤工助学资金”部分经费补足,但最多不超过二分之一;无支付经费的可由“勤工助学”经费支出;原则上要根据协议条款进行支付。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学业和助学的关系;
3、家庭贫困,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4、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5、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
6、能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7、本人自愿参加。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将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对经济特别困难,本人有条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因缺乏正确的思想认识和劳动观念,怕脏怕累,不愿参加勤工助学,经教育无效者,将根据情况减发或取消享受“特困生困难补助”以及其它形式的资助。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由各院(系)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审核、登记,同时报学务部与财务处备案,由学务部与财务处上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在学务部、财务处和院(系)勤工助学办公室公布的用工信息中,学生可针对性的在院(系)勤工助学办报名,用工部门及学务部、财务处考察后,办理录用、登记、注册手续。
被录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经上岗培训后,方可上岗;对于集体性的临时岗,可由组织者统一办理集体登记、注册、培训等手续。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可向学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量、时间安排、劳务费标准、录用人数、录用条件和要求、经费支出、安全注意事项等;经勤工助学中心审核,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录用学生需经院(系)勤工助学办推荐,学务部、财务处备案后录用。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劳动。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负责教育和指导上岗学生的工作,对不服从管理、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认真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院(系)勤工助学办或学务部,不得打骂、体罚学生。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严格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由用人部门主要负责处理解决,院(系)勤工助学办协助处理;学生与用人部门发生矛盾,由学务部和院(系)勤工助学办根据协议解决,或诉诸法律解决。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非正常损坏用人部门的劳动工具和设备,由本人负责赔偿。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务部、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影响校园校容校貌管理,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七条 禁止学生从事各种营(传)销活动;禁止走私贩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
第二十八条 严禁学生个人或团体冒用学校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者,将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务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欧亿体育(中国)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