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上一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为同年级本专业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在校学生中已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名额与时间由学校根据当年上级下发文件规定确定。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武术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及原则评定,并将初审结果在本院(系)公示5天。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各院(系)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汇总,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学校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将评审结果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在学校评审阶段,对于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任意一项不在评选范围内的、申请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资格,相应名额作废,该名额将分配给其他院(系)使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学校在接到国家、省、市财政部门逐级划拨到位的国家奖学金资金后,由校财务处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将奖学金一次性划转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重新分配,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